山東省顯通安裝有限公司、石廣軍等勞務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1)遼07民轄終56號
判決日期:2021-09-11
法院: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山東省顯通安裝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石廣軍及原審被告遼寧大唐國際錦州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濟南山源環(huán)??萍加邢薰?、張力華、徐國鋒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qū)人民法院(2021)遼0711民初14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山東省顯通安裝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qū)人民法院(2021)遼0711民初146號民事裁定書;2、將(2021)遼0711民初146號案件移送到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轄。事實和理由: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理由有兩點:首先,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本案被上訴人與張力華、徐國鋒建立勞務合同關系,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應當依照合同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約定履行地,那么履行地的適用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適用;本案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不能簡單認為工程施工地在錦州市太和區(qū)就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原審法院認可此處為勞務提供地,而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合同,應視為勞務合同履行地不明確;其次,適用法律錯誤,勞務合同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務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務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guī)定,可知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qū)人民法院不存在管轄權,該案件應由張力華所在地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轄或應由徐國鋒所在地寧陽縣人民法院管轄。綜上所述,請求依法撤銷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qū)人民法院(2021)遼0711民初146號民事裁定書,將該案移送到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石廣軍及原審被告遼寧大唐國際錦州熱電有限責任公司、濟南山源環(huán)??萍加邢薰?、張力華、徐國鋒均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胡銳
審判員呂會杰
審判員方結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劉赫南
書記員周明媚
判決日期
202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