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tǒng)有限公司、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5民終564號
判決日期:2021-09-14
法院: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tǒng)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大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盛公司)、原審第三人安徽省當涂第一中學(以下簡稱當涂一中)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29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東大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弘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弘盛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一審法院將弘盛公司的訴訟請求統(tǒng)一認定為工程款,并判令東大公司向弘盛公司給付工程款23萬元是錯誤的。1.總承包配合費17萬元為附條件給付,該17萬元的付款條件為當涂一中向東大公司支付總承包配合費3日內(nèi),再由東大公司向弘盛公司支付總承包配合費。而弘盛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當涂一中已向東大公司支付了總承包配合費,東大公司的當涂一中項目到款記錄中也無當涂一中支付總承包配合費的記錄,當涂一中在一審中也未認可總承包配合費已支付給東大公司,且總承包配合費17萬元的風險應由東大公司與弘盛公司共擔,目前付款條件未成就,一審法院判令東大公司給付該款是錯誤的。2.關于支付預埋管網(wǎng)管子費用6萬元,該項訴訟請求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弘盛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總包方,向當涂一中交付案涉工程是其義務,弘盛公司知曉向當涂一中交付案涉工程的時間,不需要東大公司另行舉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該6萬元費用應當支付的時間節(jié)點為建筑物移交之日,案涉工程竣工時間為2013年9月1日,距今長達七年,弘盛公司未向東大公司主張過該預埋管網(wǎng)管子費用,該項訴訟請求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
弘盛公司辯稱,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東大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案涉的總承包配合費是弘盛公司配合東大公司進行施工所產(chǎn)生的費用,應當屬于工程款的范疇,并且雙方已簽訂合同予以確認。當涂一中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工程款,不存在付款條件未成就的問題。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9月1日竣工驗收,東大公司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能作為付款條件未成就的理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只是規(guī)定了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不是規(guī)定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起算時間,本案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當涂一中述稱,東大公司的上訴請求與其無關,其不發(fā)表意見。
弘盛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東大公司向弘盛公司支付總承包配合費17萬元和預埋管網(wǎng)管子費6萬元,合計23萬元。2.案件訴訟費用由東大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3月5日,當涂一中作為發(fā)包方與弘盛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當涂第一中學新校區(qū)教學樓及連廊工程由弘盛公司承建。2011年7月18日,當涂一中作為發(fā)包方又與東大公司就當涂第一中學新校區(qū)建設智能化系統(tǒng)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內(nèi)容為:智能化工程的施工、材料設備的供應、安裝調(diào)試、操作培訓及保修期內(nèi)的保修服務等,合同價款為1291.233199萬元。之后,弘盛公司與東大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約定東大公司承接的當涂一中新校區(qū)智能化工程,由弘盛公司配合提供東大公司使用臨時宿舍、食堂、廁所、施工用總配電箱、土建施工外腳手架等??偝邪浜腺M金額按照比例計算,共計27萬元,東大公司先支付10萬元,剩余17萬元等建設方將總承包配合費支付給東大公司到賬前三日內(nèi)付給弘盛公司。另外,二、四號教學樓,預埋管網(wǎng)管子費用,東大公司向弘盛公司支付6萬元。當涂第一中學新校區(qū)建設智能化系統(tǒng)工程于2013年9月1日竣工驗收。一審另查明,東大公司當庭陳述當涂一中已付工程款1183.1233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東大公司與當涂一中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又約定東大公司承接的當涂一中新校區(qū)智能化工程,由弘盛公司配合提供東大公司使用臨時宿舍、食堂、廁所、施工用總配電箱、土建施工外腳手架等,雙方均應依照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履行義務。案涉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弘盛公司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應予以支持。東大公司對欠付弘盛公司配合費17萬元和預埋管網(wǎng)管子費6萬元未提出異議,案涉工程雖于2013年9月1日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依據(jù)雙方的《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約定,剩余17萬元總承包配合費等當涂一中將總承包配合費支付給東大公司到賬前三日內(nèi)付給弘盛公司。一審庭審中東大公司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弘盛公司知曉案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及當涂一中已付的款項性質(zhì),因此對東大公司抗辯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予采信。據(jù)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東大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弘盛公司工程款人民幣23萬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75元,由東大公司負擔。
二審中,弘盛公司、東大公司、當涂一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確認一審對證據(jù)的認定意見及查明的事實。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東大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總承包配合費17萬元;2.關于支付預埋管網(wǎng)管子費用6萬元的訴訟請求是否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50元,由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tǒng)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曹悝元
審判員王紅偉
審判員趙麗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唐斌
書記員蔣麗芹
判決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