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東興混凝土有限公司、唐山龍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非訴財產(chǎn)保全審查非訴保全審查裁定書
案號:(2021)冀0204財保70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唐山市古冶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唐山市東興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唐山龍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唐山市東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要求依法凍結被申請人唐山龍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賬戶資金人民幣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與其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大家財產(chǎn)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河北分公司為申請人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依法凍結被申請人唐山龍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與其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唐山市東興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晁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彭增壡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