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劉學排除妨害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1481民初2070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興城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劉學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萬祥、徐奉勤,被告劉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興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害,將扣押的原告機械設備歸還;二、經濟損失人民幣:3154639元;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原告與被告系房屋租賃合同關系,2019年6月份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接受租賃房屋并進行使用。2020年5月20日租賃房屋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了火災事故,對租賃房屋造成部分損毀。之后,被告以火災損失需要賠償為由將原告存放在租賃房屋所在地施工所用的機械設備、材料全部進行扣留,并進行了阻工。最終在原告積極調解下雙方于2020年10月30日簽訂了《沙后所鎮(zhèn)南門外村劉學520火燒賠償協(xié)議》(以下簡稱“賠償協(xié)議”)就賠償數額與相關權利義務迖成一致意見。但被告并未依據《賠償協(xié)議》約定履行歸還扣押機械設備及停止阻工的合同義務,單方毀約意圖通過脅迫手段獲得不正當利益。在多次主動調解無果的情況下,原告為減少損失只能自行委托第三方進行
材料加工,并另行租賃了機械設備進行施工。原告認為被告在簽訂《賠償協(xié)議》后單方毀約,惡意持續(xù)扣留原告施工設備、機械、阻止施工已經造成原告重大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無奈訴至貴院,望貴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訴求,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劉學辯稱,2019年6月答辯人與原告就位于興城市沙后所鎮(zhèn)同時因本案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時基于同一法律事實,被告現(xiàn)向法庭提出反訴,反訴請求確認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訂的沙后所鎮(zhèn)南門外村劉學520火燒房屋賠償協(xié)議合法有效,同時請求判決被反訴人給付反訴人賠償款220萬元,本案的訴訟費、反訴費由被反訴人承擔。庭審后,被告撤回了反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簽定《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劉學將坐落于興城市沙后所鎮(zhèn)南門外村18間房屋及場地租賃給原告,合同期限為: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止,后雙方又簽訂《變更協(xié)議》,約定原告租賃房屋間數為20間及場地。2020年5月20日,原告在使用租賃房屋時,發(fā)生了火災,將其租賃的房屋及其它財產造成了一定損失,隨后原告所有人員撤離該租賃房屋,但在原告要將施工所需要的機械設備(吊車一臺、彎管機一臺)等運走的情況下,被告在原告租賃場所通往公路的道路上堆放障礙物,致使原告無法將機械設備運走。2020年8月20日,雙方又就增加彎管加工及設備存放需求,簽訂《商談紀要》。2020年10月30日,原告的項目部與原告達成《沙后所鎮(zhèn)南門外村劉學520火燒房屋賠償協(xié)議》,約定火災發(fā)生對房屋及周圍所有設施等的所有損害,進行一次性賠償220萬元,還約定: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被告)再不能以任何形式再對(乙方)原告施工和相關場所進行任何形式的阻工,若有發(fā)生所有損失由甲方被告負責。之后,原告未按雙方約定賠償原告任何損失,也未將案涉機械設備運走,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排除妨害,將扣押的原告機械設備歸還,并賠償損失3154639元。
以上事實的認定,有《房屋租賃合同》、《變更協(xié)議》、《商談紀要》、《吊車租賃合同》、《冷彎管加工定作合同》、照、《沙后所鎮(zhèn)南門外村劉學520火燒房屋賠償協(xié)議》及原、被告陳述筆錄等載卷佐證,經開庭逐一審查、質證,均有證明作用,依法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原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將機械設備(吊車一臺、彎管機一臺)運走,被告劉學不得妨害;
二、駁回原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2037元,原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劉學負擔1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興城市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zhí)行。
由原告中油(新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1937元,予以退還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寶柱
審判員田華
審判員何海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劉晶晶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