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培喜與李國慶、王全德合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2426民初963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安圖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培喜與被告李國慶、第三人王全德合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培喜、被告李國慶、第三人王全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兆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張培喜向本院提出請求:1.判令李國慶支付合伙利潤102400元;2.依法分割合伙期間的剩余人參100丈,張培喜分得50丈(價值10000元);3.判令李國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在2020年4月份,張培喜與李國慶在安圖縣永慶鄉(xiāng)富強村路邊相遇,雙方經(jīng)協(xié)商,李國慶用自己及其岳父(即本案第三人)的部分土地共計2公頃,與張培喜合伙種植藍莓、人參、其它綠化樹苗等,李國慶以土地入股,張培喜出資10萬元入股,雙方約定盈余各占50%的股份。在2020年5月末,張培喜與李國慶合伙經(jīng)營的土地,被國家修建高速鐵路修建出站口占用,地上青苗部分共計補償487500元整,張培喜應當分得合伙利潤50%,即243750元。李國慶已經(jīng)支付給張培喜合伙利潤141350元,其余102400元合伙利潤李國慶拒不支付。故張培喜起訴至法院。
李國慶辯稱,1.關于國家占用人參種植地補償款歸屬問題。2016年,王全德與李國慶約定在王全德的土地上種植人參,收益按照各50%分配。2016年,李國慶將山上腐殖土運到耕地上,準備種參。2020年初,李國慶采取自購參籽方式,在該耕地上進行人參種植,后國家占地對王全德所屬耕地上種植人參進行補償,該款應歸李國慶和王全德二人所有。
2.關于張培喜所說的與李國慶合作問題。2020年,李國慶計劃在王全德的土地上種植人參,做好了參串、買參橛子、塑料布等準備工作,前后累計投入近十萬元,從沒有考慮與他人合伙事宜,張培喜、李國慶本人沒有合作經(jīng)營的意思表示。張培喜除了墊付參籽錢、人工費,沒有參與參地除草、松土等各種投入和管理。
3.關于張培喜墊付李國慶參籽和人工費問題。張培喜與李國慶二人為表兄弟關系,李國慶計劃在王全德部分土地開始種植人參期間,張培喜勸李國慶再多買點參籽,把李國慶的地(王全德和李國慶耕地相鄰)也撒點參籽,比種地劃算。張培喜表示愿意幫李國慶墊付買參籽款項(預計7000元左右),等有錢再還給張培喜。張培喜還表示,由張培喜在王全德土地栽樹雇傭人員進行作業(yè)(預計撒參籽人工費2500元左右)。在此期間,張培喜讓李國慶幫助運輸樹苗,也并未支付運費(3000元左右)。張培喜與李國慶是表兄弟。作為親屬,上述行為屬于互相幫忙,張培喜買參籽和幫工行為是墊付參籽和人工費的意思表示。
王全德陳述稱,王全德和張培喜,在村委會主任見證下簽訂合作協(xié)議,雙方約定在王全德的耕地上與張培喜合作種植,按照王全德45%、張培喜55%的比例分配收益,種植類別僅限于藍莓、云杉、紅豆衫3種樹木,不包括人參。
1.關于國家占用樹苗種植地補償款歸屬問題。2020年下半年,國家征用王全德土地并給予占地補償,按照合作協(xié)議約定,王全德將樹苗補償款的55%(共計14.13萬元)支付給了張培喜。
2.關于國家占用人參種植地補償款歸屬問題。2019年,王全德與李國慶約定在王全德的土地上種植人參,收益按照各50%分配,后來李國慶于2019年將山上腐殖土運到耕地上,準備種參。2020年上半年,李國慶采取自購參籽方式,在該耕地進行人參種植,后國家占地對王全德家耕地上種植人參進行補償,該款應歸王全德和李國慶二人所有。
3.關于出售樹苗的收益問題。按照王全德與張培喜簽訂的協(xié)議約定,合作期間賣樹苗銷售總額的45%應該歸王全德所有。2020年下半年,張培喜出售樹苗后并未支付王全德應有所得。
4.關于樹苗占用耕地租金問題。上半年,王全德已經(jīng)通知張培喜遷走樹苗。截至目前,王全德所屬耕地上仍有部分張培喜所種樹苗,導致該地無法種植其他作物。且張培喜未支付2021年該地租金,張培喜應將2021年耕地租金及時向王全德交納。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張培喜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1.張培喜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身份及主體資格;
2.證人曲法旗出庭證實:2020年4月初,在永慶鄉(xiāng)富強村孫強家院里,張培喜與李國慶協(xié)商合伙經(jīng)營種植藍莓、人參、綠化樹苗的事,當時曲法旗在現(xiàn)場。李國慶出土地合伙,張培喜出資10萬元,利潤五五分成。樹苗錢、種子錢、人工費都是張培喜支付的。李國慶當時沒說用他岳父王全德家的地,后期知道李國慶使用的地是他岳父家的地。張培喜、李國慶合伙種樹,曲法旗也參加種樹、買樹了,樹是紅豆杉、云杉、藍莓,還種了人參,曲法旗到參地干活了,還幫助聯(lián)系參籽。張培喜、李國慶合伙種樹、參所用地是緊挨著的一大片地。樹苗錢有一部分是張培喜轉給曲法旗又轉給別人的,找的人工都是我們一個村的,張培喜支付的人工費、參籽是曲法旗聯(lián)系的,李國慶和張培喜一起去買的,由張培喜支付的參籽款,當時曲法旗在場。買樹苗是2020年4月20日,買參籽的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應該是買樹苗之后的一個星期左右。張培喜管李國慶父親叫舅。曲法旗與張培喜、李國慶、王全德是朋友關系。
3.王金星2021年3月3日《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載明:李國慶與張培喜多次與王金星一起吃飯商量合作種植綠化樹(紅豆杉、藍莓、人參)等,李國慶自己的地與岳父的土地,無償提供使用,讓張培喜投資,所得利潤五五分成。王金星可證實所有人工、樹苗、農(nóng)藥、種子及車腳費用是由張培喜全全提供;
4.《投資明細》復印件一份2張,證明張培喜與李國慶合伙種植藍莓、人參過程中張培喜投資款合計75000元的事實。
李國慶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1.2021年1月23日,李國慶與張培喜(微信名張金軍)微信聊天截屏復印件一份,證明張培喜在給李國慶的微信中談到要求把參地投入成本給張培喜,該證據(jù)證明張培喜之前買參籽所付款是為李國慶墊付的事實;
2.《租賃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李國慶于2019年12月20日,將自己父親的土地4公頃租賃給王海軍,耕種期是2020年。張培喜說把李國慶和李國慶岳父的地都投入合伙經(jīng)營的事不屬實。
3.潘文權出具《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李國慶租車給張培喜從福滿拉樹苗到永慶,用該車的租車費頂給張培喜找栽樹的人幫李國慶撒參籽的人工費的事實。
王全德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1.《種植合作協(xié)議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張培喜與王全德二人簽訂種植合作協(xié)議約定:合作期限2019年12月1日到2020年12月1日,合作內容僅包括種植藍莓、云杉、紅豆杉。合作方式:張培喜負責樹木種植和管理,王全德提供土地,張培喜舉證投資75000元除參籽7605元外,屬于履行與王全德所簽協(xié)議的義務,不應以此為據(jù)要求分割王全德土地上人參種植補償款,張培喜在出售苗木期間未告知王全德,也未將45%的銷售額支付給王全德;
2.苗木補償款《收條》復印件一份,證明根據(jù)張培喜與王全德簽訂的《種植合作協(xié)議》,王全德將其土地被國家征用所獲得地上苗木補償款55%支付給了張培喜,共計為141350元,已經(jīng)完全履行了合作協(xié)議所規(guī)定的義務。
3.王兆貴與張培喜微信聊天記錄截屏復印件一份(同李國慶提供的證據(jù)1),證明張培喜認可后續(xù)苗木銷售款總額的45%未按照合作協(xié)議支付給王全德的事實。
經(jīng)庭審質證,對張培喜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1、4,李國慶和王全德無意見,本院對此予以采信;對張培喜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2,王全德無意見,李國慶對此提出異議認為不屬實,證人曲法旗說李國慶找張培喜種樹的事,地是李國慶岳父的地,李國慶沒有權利,不是李國慶主動找的張培喜,李國慶沒有權利找張培喜,地不是李國慶的,也沒有說過五五分成的事。李國慶沒有買過樹苗,也沒有通過證人購買樹苗。李國慶和張培喜一起買過參籽,在買參籽之前,李國慶已經(jīng)從李國棟那購買參籽了,在栽樹和種參的時候,張培喜說讓李國慶多買點參籽,比種地劃算,把自己家的地也打上參籽,這期間李國慶已經(jīng)投入八、九萬元了,不想買了,張培喜說參籽用不了多少錢,張培喜說先幫李國慶墊付,又說用栽樹的人直接撒參籽,不用再另外找人了。本院認為,證人曲法旗證實張培喜與李國慶有合伙關系,李國慶對此予以否認,曲法旗證言不足以證明張培喜與李國慶有合伙關系成立的事實,對曲法旗證言的證明指向本院不予采信;對張培喜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3,王全德無意見,李國慶對此提出異議認為,王金星說李國慶與張培喜多次吃飯商量合作種植綠化樹、人參等事不屬實,沒有這個事。李國慶與王金星不熟,是2020年4月份左右通過張培喜認識的,李國慶和張培喜、王金星是吃過一次飯,當時是張培喜從外地拉樹苗回來,李國慶幫他卸車,干完活張培喜讓李國慶去吃飯,在飯桌上張培喜給李國慶介紹的王金星,當時已經(jīng)拉樹苗了,不是商量的階段。本院認為,因出證人王金星未出庭,該證據(jù)的來源是否合法不能確定,對此本院不予采信。
對李國慶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1,張培喜對此未提出異議,本院對此予以采信;對李國慶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2,因與本案無關,本院對此不作評判;對李國慶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3,張培喜提出異議,因該證據(jù)的出證人未出庭,且無出證日期,對此證的來源是否合法無法確認,對此本院不予采信;
對王全德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1、2,張培喜和李國慶均無意見,本院對此予以采信;對王全德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3,因與本案無關,本院對此不予評判。
本院經(jīng)庭審質證采信的證據(jù)及當事人庭上陳述,綜合認定如下事實:
張培喜來院訴稱,在2020年4月份,其與李國慶協(xié)商,李國慶提供自己及其岳父王全德(即本案第三人)的部分土地共計2公頃,張培喜出資10萬元合伙種植藍莓、人參、其它綠化樹苗等,雙方約定盈余各占50%的股份。在2020年5月末,張培喜與李國慶合伙經(jīng)營的土地,被國家修建高速鐵路出站口占用,地上青苗部分共計補償487500元整,張培喜應當分得合伙利潤50%,即243750元。李國慶已經(jīng)支付給張培喜合伙利潤141350元,其余102400元合伙利潤,李國慶拒不支付。為此張培喜訴訟來院,要求依法判決。但張培喜未提供相關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其與李國慶存在合伙(協(xié)議)的事實。
另查明,2020年6月,張培喜與王全德簽訂了《種植合作協(xié)議書》約定,合作期限2019年12月1日到2020年12月1日,種植品種:藍莓、云杉、紅豆杉;合作方式:張培喜負責提供樹苗、人工栽培及日常管理,王全德提供土地;如遇國家征用或土地改變種植,地上作物按照國家或政府的補償標準,張培喜占55%的份額,王全德占45%的份額。土地歸王全德所有與張培喜無關。2020年12月1日,王全德根據(jù)其與張培喜簽訂的《種植合作協(xié)議書》將案涉土地被征用所得到的苗木補償款141350元支付給了張培喜。此款就是張培喜在訴狀中提及的“李國慶已經(jīng)支付給張培喜合伙利潤141350元”款項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培喜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74元,由原告張培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萬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呂冰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