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慶元、翟懷文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425民初1077號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齊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孟慶元與被告翟懷文、齊河奧德能源有限公司(齊河奧德公司)、山東益通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孟慶元于2021年4月15日申請撤回對山東益通安裝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魯1425民初107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原告孟慶元撤回對山東益通安裝有限公司的起訴,本案繼續(xù)審理。原告孟慶元于2021年4月15日申請追加山東省顯通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顯通公司)、山東軍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軍輝公司)為被告,本院于同日作出參加訴訟通知書,依法通知山東省顯通安裝有限公司、山東軍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翟懷文于2021年5月7日申請追加王偉為本案被告,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書依法予以駁回。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慶元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萬長平,被告翟懷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才,被告齊河奧德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傳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山東省顯通安裝有限公司、山東軍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孟慶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拖欠工程款60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齊河奧德能源有限公司在齊河縣,焦廟鎮(zhèn),仁里鎮(zhèn)辛屯村承包天然氣管道安裝工程后轉包給山東益通安裝有限公司,該公司的項目負責人翟懷文交由原告施工,最后由原告實際完工。三被告拖延支付原告的工程款至今,三被告應予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將山東省顯通安裝有限公司的名稱誤寫為山東益通安裝有限公司,之前的三被告翟懷文、齊河奧德能源有限公司、山東益通安裝有限公司變更為現(xiàn)在的四被告即翟懷文、齊河奧德能源有限公司、山東省顯通安裝有限公司、山東軍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告要求被告翟懷文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其他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翟懷文辯稱,1、本案不應合并審理,原告應分案起訴。本案中,原告同時起訴要求支付的是胡官屯鎮(zhèn)鄭官村、焦廟鎮(zhèn)、仁里鎮(zhèn)辛屯村三個村的天然氣管道安裝工程工程款而非勞務費,這三個村的承包方是兩個不同的主體,鄭官村和董莊村的發(fā)包方為被告齊河奧德能源有限公司,承包方系山東省顯通安裝有限公司,而辛屯村的發(fā)包方雖然同為齊河奧德公司,但承包方卻系山東軍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雖然這三個村分別由顯通公司和軍輝公司分包給答辯人翟懷文,但翟懷文實際上是又將鄭官村這一個村的工程分包給了案外人王偉,原告系從王偉處承包的鄭官村工程,董莊村和辛屯村的工程是翟懷文分別分包給原告的。也就是說,本案案涉的建設工程(或承攬工程,或勞務工程)標的分別指向了三個不同村,雖然發(fā)包人都是奧德公司,鑒于本案層層轉包或者分包的無效情形等因素,這三個村涉及的權利義務主體分別是不同的并且是多個主體:鄭官村涉及奧德公司、顯通公司、翟懷文、案外人王偉和原告五方;董莊村涉及奧德公司、顯通公司、翟懷文和原告四方;辛屯村涉及奧德公司、軍輝公司、翟懷文和原告四方。并且這三個村涉及的事實與理由也各不相同,原告在訴狀中用一兩句概括而模糊的事實與理由陳述不能掩蓋本案中真實的不同法律關系,本案三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在本案一同審理,如果本案中一并審理,將造成本案的混亂,也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故原告應將本案分成三個案件進行起訴。2、對胡官屯鎮(zhèn)鄭官村工程,應直接駁回原告的起訴。翟懷文有多份相關聯(lián)的證據(jù)可以證實,是與案外人王偉而非原告直接發(fā)生違法分包關系,只是后來王偉又非法轉包給了原告。況且原告也曾于今年年初基于同樣的這三個村的工程款將王偉、翟懷文和奧德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齊河縣人民法院要求工程款,雖然該案駁回了原告的起訴,但是,原告在該案中明確稱王偉也是違法分包人(見《法庭審理筆錄》),雖然翟懷文在該案中既稱原告系王偉組織的施工人員又稱他們是合伙,這屬于翟懷文的誤解,不管如何,均不能改變王偉作為直接從翟懷文處違法分包的事實,翟懷文始終認為是王偉承包的,包括工程價款標準、墊支工程款、結算等等問題均是與王偉交涉的,翟懷文在人社局、信訪局、公用事業(yè)局、派出所等多個部門也均是稱將工程承包給了王偉,至于后來直接與原告交涉具體施工中的問題等,均屬于代表王偉在從事其相應的事務,王偉在具體施工過程中尤其是后期施工過程中參與較少,這反而說明王偉作為分包人的角色,所以,案外人王偉與本案具有密切關聯(lián),也應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王偉應作為本案被告,但本案中,原告并未將王偉列為被告,顯然,如果將王偉列為被告,王偉就將主張自己的權利,原告此次應屬故意不將王偉列為被告,也與其上次起訴案中其所稱的王偉也是分包人的主張不符合。所以,王偉應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翟懷文也于庭前向法庭提交了追加王偉為被告的申請?;蛘哂煞ㄍハ蛟驷屆髯芳颖桓?,否則,法庭應直接以被告主體問題而駁回原告的起訴。3、原告對涉案三個村的工程因其自身原因并未完工并且已施工的工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且拒不配合修復維修,拒不配合測量,導致無法計算工程量和價款,應自行承擔其不利后果,法庭應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因其嚴重拖欠工人工資及其自身嚴重的對外負債等問題,導致工人意見很大,工人流失很大,便消極息工、阻撓施工,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出現(xiàn)了嚴重的質量問題亦無法維修,最終導致無法繼續(xù)施工,直至停工。原告還以翟懷文拖欠農民工工資為由向多個部門信訪,意欲將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未完工等責任推卸給翟懷文,從而向翟懷文施加社會壓力為自己解脫,翟懷文為了讓工程盡快完工,雖然根據(jù)與王偉承包時的約定先期不支付款項由王偉墊支,也向原告和王偉支付了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但原告只是零星短時進行了施工后不再施工。鑒于原告多次信訪,人社局等多部門要求各施工方共同對各自的工程量進行測量,對其已完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翟懷文組織其他施工人員修復及完成原告未完成的工程等問題,原告不予認可直至拒絕配合。在人社局等有關問題查實過程中,原告或者伙同工人偽造工作時間和日工資標準等手段意圖騙取農民工工資被政府部門發(fā)現(xiàn)。所以,因原告原因造成的案涉已完成和未完成工程的工程量無法進行測量,無法進行工程量和價款的預結算,應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根據(jù)自己的意愿自己計算的結果根本不應認可,不具備支付價款的事實基礎,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4、本案工程未經驗收和結算,不具備支付工程款的事實和法定條件,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包括案涉三個村的天然氣管道等工程在內的工程,是人民政府為改善民生及生態(tài)環(huán)境而推出的針對農村地區(qū)清潔取暖改造“氣改煤”工程,是關涉廣大農村農民生命安全健康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也是政府的一項政績工程。對整個工程的驗收是由政府部門主導的,最終結算價款也是需要經過驗收并經決算后才能確定的,雖然現(xiàn)實中出現(xiàn)大量的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現(xiàn)象,但是作為政府民生工程的工程施工項目,承包方也好,還是其他各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方,還是實際施工人的價款,都是依賴于政府部門等部門主導下的驗收,發(fā)包方及合法總包承包方等的最終決算和結算,這也是工程施工或者勞務分包領域的普遍共識。本案中,案涉三個村均未經過上級部門或者發(fā)包方、總包方的驗收和結算,所以,原告起訴的工程款不具備支付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來,如果原告能同其他施工隊伍一樣,實事求是計算各自的工程量和計價標準,也可以達到簽署預審工程量結算單的效果,只要等待上級部門的驗收及奧德公司的最終審核,工程款發(fā)放給翟懷文后,各施工方就會根據(jù)約定的分配比例得到工程款。另外,翟懷文實際上已經向原告和王偉多次支付了工程進度款、人工費等費用,根據(jù)翟懷文對實際完成工程量的預估,其實翟懷文支付給原告和王偉的工程款已經超過了本應支付的款項,翟懷文保留在工程最終驗收及結算后起訴原告返還的權利。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齊河奧德公司辯稱,首先,我方是與山東軍輝公司、山東顯通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我方是與上述二被告存在合同關系,與本案原告沒有任何直接法律關系,因此原告無權向我方主張工程款;其次,根據(jù)我方與上述二被告簽訂的施工合同,合同明確約定結算工程款前提是二被告向我方提供工程款相應發(fā)票、施工過程資料、竣工結算資料前提下,但實際是,本案所涉及的三個工程只有仁里鎮(zhèn)辛屯村已施工完畢,其他兩個工程均沒有施工完畢,或者正處于施工缺陷的整改過程中,這也和翟懷文的答辯意見相吻合,因此在案涉三個工程工程價款沒有最終結算或確定的前提下,我方沒有義務支付工程款;最后,根據(jù)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合同各方有明確約定,二是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但本案中,我方既不符合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形式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條件。綜上,我方不應對本案承擔連帶責任。
山東顯通公司、山東軍輝公司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孟慶元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一、微信截圖6頁,內容是工程款價格表,證明翟懷文微信轉發(fā)給孟慶元所干的工程量價格,架空管道15元每米,可燃氣體報警器10元每戶,掛表175元每戶,調壓箱安裝150元每個,低壓管道焊接9元每米,人工穿越60元每米,工作坑開挖及回填150元每個,混凝土地面恢復40元每米。翟懷文質證后認為,真實性無異議,是我發(fā)送給原告的,我發(fā)送的只是參考價格,實際價格相比我發(fā)送的價格要打65折(是給王偉的價格),剩余35%是我們管理費。原告負責具體施工,我就發(fā)給原告了。齊河奧德公司質證后認為,真實性無法核實,對內容不清楚,該證據(jù)與我方無關。
二、原告在焦廟鎮(zhèn)工程量結算單一份、工程計算明細一份(原告自己計算出具),證明翟懷文認可原告在董莊村所干的工程量,工程款數(shù)額為68850元。翟懷文質證后認為,該份工程量結算單是在人社局工作人員主持下出具的,原告沒有完全完成,當時只是核算了工程量,原告施工并未達標。關于我的身份問題,這個表是人社局將益通公司打錯了,我簽字是代表顯通公司。原告自己出具的計算明細我不認可價格,價格不明確總數(shù)也無法得出,屬原告自行書寫,不予認可。齊河奧德公司質證后認為,對上述證據(jù)不清楚,與我方無關。
三、鄭官村工程量單一份(標題和簽名是原告書寫,中間內容是翟懷文書寫,是翟懷文在其人工湖南辦公室交給原告的)及工程款計算明細一份(原告自己計算出具),證明翟懷文認可原告在鄭官村所干的工程量以及工程款數(shù)額為474116.5元。翟懷文質證后認為,鄭官村工程量單是我書寫的,但不是我提供給原告的,是我自己計算工程量時書寫的,對原告自己計算出具的計算明細不認可。齊河奧德公司質證后認為,真實性無法確認,根據(jù)原告起訴狀陳述的基本事實,其所施工的工程應為天然氣管道安裝工程,但是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內容顯示,為低壓穿越、人工開挖、混凝土破除、混凝土修復、防護欄調壓箱等施工內容,均不屬于原告的施工項目。
四、辛屯村(辛東)原告自己書寫的工程款計算明細一份,證明原告在辛東村所干的工程量以及工程款數(shù)額為91310元;提交通話錄音三段(通話時間分別是2020年4月13日、2020年7月7日、2021年2月7日)及相應書面整理記錄一份,第一段錄音(2020年2月7日)是孟慶元與翟懷文的通話,證實原告在辛東村安放掛表200塊;第二段錄音(2021年2月7日)是孟慶元與孫壽亮(幫翟懷文測量孟慶元施工量的人,是翟懷文的人的通話)證明原告在辛東村架空管3754米,通話時翟懷文在場,翟懷文認可原告架空管道3754米;第三段錄音是(2020年4與3日)原告與翟懷文的通話,證明翟懷文把鄭官村的工程承包給原告自己施工。翟懷文質證后認為,第一段錄音是我倆之間的通話,但該村一共117戶,不可能是200塊,原告未安裝一塊表;第二段錄音中孫壽亮是我另一個分包的施工隊,認可3754米架空管道(型號25、40、50,各個村不一樣,價格也不一樣),數(shù)量是對的,原告只是架上了,但是質量不合格。第三段錄音通話是我與孟慶元通話,但不認可證明內容。對計算明細不認可。齊河奧德公司質證后認為,對上述證據(jù)真實性不確定,工程量與數(shù)額與我方無關。
五、翟懷文漏報的鄭官村和董莊村工程量情況表二份(由孟慶元書寫)、微信圖片7張(孟慶元自己拍攝),證明翟懷文漏報董莊村架空管道540米,掛表41個,報警器143個,共計工程款16705元。鄭官村報警器393個,穿越工作坑208個,計35130元,以上共計51835元。翟懷文質證后認為,單方證據(jù)不予認可。齊河奧德公司質證后認為,真實性無法確認,計算表是原告單方制作,沒有證明力。
六、2021年4月20日鄭官村三村民簽名以及原告在其三人家中拍攝的壁掛爐燃氣情況,證實鄭官村已于2021年2月10日全村通氣,該村工程已竣工;2021年4月20日辛東村三村民簽名以及原告在辛東村以上三人家中拍攝的壁掛爐通氣燃氣情況,證實辛東村燃氣管道工程已通氣并使用。翟懷文質證后認為,兩村都已通氣。齊河奧德公司質證后認為,真實性無法確認,兩村是否通氣沒有核實,需要庭后核實。
翟懷文圍繞其辯解主張,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一、法庭審理筆錄(5頁),證實被告翟懷文與案外人王偉存在承包關系,王偉與孟慶元形成承包關系;案外人王偉與本案有密切聯(lián)系,應追加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孟慶元質證后認為,對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jù)無法證實原告與王偉之間存在利害關系。齊河奧德公司質證好后認為,真實性認可,但是翟懷文與王偉、原告是內部關系,我方無法確認。
二、鄭官村委會出具的《證明》(鄭官村書記宋君簽名確認)一份,證明翟懷文將鄭官村工程分包給案外人王偉、王偉又轉包給原告,原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工人拒絕出工、阻撓施工,派出所多次出警,是造成工期拖延及原告停工的原因之一,在原告向多部門投訴過程中,人社局等部門發(fā)現(xiàn)原告意圖騙取農民工工資的事實,在村委協(xié)助下,翟懷文為原告墊付了農民工工資,造成工期拖延,原告已施工部分出現(xiàn)很多問題,翟懷文只好組織他人進行維修等后續(xù)施工。孟慶元質證后認為,不認可,無法證實王偉與原告之間是承包關系。齊河奧德公司質證后認為,真實性認可,鄭官村施工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對王偉與原告之間的關系無法確認。
三、案外人王偉與翟懷文通話錄音書面整理記錄一份(7頁),這份證據(jù)是王偉在之前案件中向法庭提交的,證明工程價款按照發(fā)包人結算給翟懷文的65%標準支付,并扣除5%質扣金,工程未驗收和結算,工程未完工并且有質量問題,翟懷文組織人員維修,進行后續(xù)未完成部分的施工,當初約定工程施工過程中由王偉墊支,待工程完工并且發(fā)包人結算后再付,因原告和王偉原因造成停工。此錄音系王偉主動給翟懷文打的電話,王偉一味強調系翟懷文不讓干造成停工,其目的是想取證,但最終還是承認了系原告原因造成的停工及工程未完工。孟慶元質證后認為,有異議,不認可,不符合證據(jù)規(guī)則,真實性不予認可,證明內容也不對,不能證實原告與王偉之間是合伙關系。比例分成也不屬實。齊河奧德公司質證后認為,真實性無法確認。
四、原告出具的《承諾書》,證明因前期原告停工的事實,為保證盡快完工的情況下形成的本次承諾,原告承諾2020年8月19日全部完工,否則鄭官村剩余工程款歸翟懷文所有。孟慶元質證后認為,承諾書是翟懷文不支付工資無法干活,翟懷文向我支付3萬元讓我承諾2020年8月19日完工,翟懷文沒有向我支付3萬元,該承諾書無效。齊河奧德公司質證后認為,真實性無法確認。
翟懷文補充稱,我于2020年8月8日向原告支付1萬元,到8月19日原告一直沒有施工,8月19日我向原告支付15000元,提交借條一份。孟慶元質證后認為,認可翟懷文于8月8日向我支付10000元,該借條與承諾書無關,是我向王士興(我哥哥的朋友)借款,因為我沒錢無法施工。齊河奧德公司質證后認為,與我方無關,不予質證。
五、借條、收條共計8頁,是翟懷文支付給王偉和原告的,其中有農民工工資收到條。孟慶元認可其中四筆付款即2020年8月8日10000元,2020年6月11日20000元,2020年7月11日20000元,2020年6月22日20000元,認可翟懷文向原告支付70000元,其他單據(jù)與我方無關,我方不予認可。齊河奧德公司質證后認為,與我方無關,不予質證。
六、現(xiàn)場照片兩頁(八張圖片,在鄭官村拍攝),證明對關涉生命安全的燃氣安裝等工程,原告施工部分存在較多質量問題,原告拒絕維修修復,翟懷文組織其他施工人員進行維修,每個維修問題均清楚記載。孟慶元質證后認為,對真實性不認可,有異議,應當提供維修合同及維修人員基本情況,請法庭不予采信。齊河奧德公司質證后認為,真實性無法確認,但是鄭官村工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
七、申請證人李某出庭證實內容如下:王偉與我妹夫都是劉橋紀莊村的,王偉在2020年3月份找我承包翟懷文鄭官村天然氣工程,是王偉先找我妹夫,我妹夫又告訴我的。我就將王偉介紹給翟懷文了。王偉進入工程時已有其他施工隊,我向王偉說明王偉的工程款是齊河奧德公司與翟懷文約定工程價款的65%(35%由翟懷文當作管理費),完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以內付承包價款的95%(5%是質保金)。是王偉干活找來原告,我才見到原告。王偉說王偉與原告是合作關系,是在鄭官村干活(2020年4月份)時說的,我在鄰莊施工自來水工程,我去鄭官村玩兒時說的,我沒有參與鄭官、辛東、董莊三村的工程施工。孟慶元質證后認為,有異議,當時王偉與翟懷文協(xié)商此事時,原告不在場,證人與翟懷文存在利害關系,證人證言應不予采信。該證人沒有參與施工,無法證實翟懷文將工程承包給王偉的真實性。
八、農民工工資收條6張,證實原告收到的農民工工資。孟慶元質證后認為,2020年6月22日20000元借條證據(jù)重復,2020年7月25日經手人徐曰昌660元的條與我方無關,對2020年6月30日10000元認可,對2020年7月22日10000元認可,對2020年6月10日10000元認可,對6800元的條也認可,一共認可36800元。齊河奧德公司質證后認為,我方不清楚。
九、其他施工隊與翟懷文簽訂的《天然氣入戶安裝工程結算單》兩份兩頁,證實因原告已完工部分存在較多質量問題且有未完工程,翟懷文組織其他施工人員予以維修等后續(xù)施工的事實;該工程量系預審工程量結算單,實際工程量以齊河奧德公司最終審核收量為準,質保金滿一年后付清,所有的施工方均應簽署此預審工程量結算單,實際工程量均應以齊河奧德公司最終審核為準,但是原告為爭取其非法利益不予配合。孟慶元質證后認為,對兩份結算單有異議,不予認可,既然翟懷文承包給原告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原告,不具有真實性。齊河奧德公司質證后認為,該證據(jù)是與案外人簽訂,真實性無法確定,但是我方確定董莊村、辛屯村天然氣管道施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
十、《燃氣管道施工》材料一份,該材料是人社局主持下出具,原告拒不按照人社局領導要求配合各施工方共同測量各自工程量的工作,無理辯稱其他施工人員的施工系其施工的,直至拒不參加共同測量工作,辛屯村工程量無法計算。孟慶元質證后認為,對該證據(jù)有異議,不予認可。翟懷文質證后認為,與我方無關,不予質證。
十一、翟懷文與王偉的通話錄音光盤一份,通話時間是2020年9月31日,該錄音5分零3秒處,能夠證實工程是我發(fā)包給王偉。孟慶元質證后認為,對錄音有異議,本錄音原告沒有參與,并不知情,與本案無關。齊河奧德公司質證后認為,不清楚,與我方無關,不予質證。
十二、錄像視頻光盤一份,該視頻是2020年8月22日由村支部書記宋君在鄭官村村委會拍攝后發(fā)送給我的,證實我向原告支付15000元后,原告還是處于停工狀態(tài),經村委會調查,有工人虛報了很多工資,我向其中四個人(張樹清20780元,張居寶1950元,黃榮堂11040元,張安菱8925元)支付的工資也是造假的。第一段視頻談話人是宋君,被錄像人是黃榮堂,此人是王偉和原告的工人,原告和王偉支付不了,我向其支付了工資。孟慶元質證后認為,有異議,我不知情,視頻中的人是黃榮堂,黃榮堂是我的工人,我向其多次支付過工資,我支付的工資數(shù)額多少我記不清了,翟懷文向其支付工資與我無關。齊河奧德公司質證后認為,與我方無關,不予質證。
齊河奧德公司圍繞其辯解主張,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一、燃氣工程施工建設合同(辛屯村)、客戶收付款入賬通知、工程量驗收單、工程結算書各一份,證實我方將辛屯村工程發(fā)包給山東軍輝公司,我方與其存在施工合同關系,與本案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證明我方已將辛屯村工程除質保金之外的全部款支付給山東軍輝公司,工程已經結算完畢并支付了工程款(扣除質保金)。孟慶元質證后認為,對上述證據(jù)均有異議,合同約定價款480萬元,而被告支付的工程款為352萬元,因此在欠款即6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翟懷文質證后認為,真實性認可,但翟懷文對上述證據(jù)不清楚。
齊河奧德公司補充稱,根據(jù)合同約定,最終工程款以實際竣工結算為準(合同第4條),合同約定的480萬元只是初步預算。
二、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安裝施工合同(董莊村)、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各一份,證實我方將董莊村天然氣管道安裝工程發(fā)包給山東顯通公司,我方與山東顯通公司存在合同關系,與原告也不存在法律關系,證明我方在山東顯通公司不符合付款條件的前提下,向其支付工程進度款的40%,根據(jù)合同第8條第2款約定,我方支付工程款應建立在山東顯通公司向我方提供驗收合格單、工程簽章以及增值稅發(fā)票等完整工程結算資料后支付,因為農民工討要工資,我方先行支付了,因此我方不應對本案承擔付款責任。另外,根據(jù)翟懷文方的證人證言,明確表示即使翟懷文與王偉或者原告結算工程款,也應是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后,因此無論是依據(jù)合同還是各方當事人口頭約定,在沒有達到付款條件的前提下,我方不應承擔付款責任。孟慶元質證后認為,對合同有異議,原告對合同第8條約定原告不知情,對原告不具有約束力,齊河奧德公司應當在原告所欠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翟懷文質證后認為,真實性無異議,沒達成付款條件。
三、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安裝施工合同(鄭官村)、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山東省顯通公司收款專用收據(jù)各一份一份,證實我方將董莊村天然氣管道安裝工程發(fā)包給山東顯通公司,我方與山東顯通公司存在合同關系,與原告也不存在法律關系,證明我方在山東顯通公司不符合付款條件的前提下,向其支付工程進度款的40%,根據(jù)合同第8條第2款約定,我方支付工程款應建立在山東顯通公司向我方提供驗收合格單、工程簽章以及增值稅發(fā)票等完整工程結算資料后支付,因為農民工討要工資,我方先行支付了。因此我方不應對本案承擔付款責任。另外,根據(jù)翟懷文方的證人證言,明確表示即使翟懷文與王偉或者原告結算工程款,也應是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后,因此無論是依據(jù)合同還是各方當事人口頭約定,在沒有達到付款條件的前提下,我方不應承擔付款責任。孟慶元質證后認為,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對象有異議,該電子商業(yè)承兌憑證說明齊河奧德公司沒有向山東顯通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翟懷文質證后認為,無異議,該村工程沒有經過竣工驗收。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2020年5月28日,齊河奧德公司與山東軍輝公司簽訂《燃氣工程施工建設合同》,工程名稱為齊河公司2020年煤改氣安裝工程,工程地點包括馬集鎮(zhèn)石廟楊村等村和仁里集鎮(zhèn)辛東村等,合同約定工程預計總額為480萬元,竣工結算以當?shù)卣_認戶數(shù)為準,結算戶數(shù)須經政府、監(jiān)理及甲乙雙方驗收合格。2020年12月16日,齊河奧德公司與山東顯通公司簽訂《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焦廟鎮(zhèn)天然氣管道戶內安裝工程,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為包清工,工程價款為113052元(結算時以實際收方為準),工程完工經甲乙雙方現(xiàn)場驗收后,確定予以計價的工程量,并辦理計價結算手續(xù),計算實際的工程總價款。同日,齊河奧德公司與山東顯通公司簽訂《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安裝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胡官屯鎮(zhèn)鄭官村天然氣管道戶內安裝工程,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為包清工,工程價款為253450元(結算時以實際收方為準),工程完工經甲乙雙方現(xiàn)場驗收后,確定予以計價的工程量,并辦理計價結算手續(xù),計算實際的工程總價款。
二、翟懷文取得工程后,又將鄭官村、董莊村的工程轉包給孟慶元,雙方均無相關施工資質。
三、依孟慶元申請,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訴中財產保全措施,孟慶元支出保全費5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翟懷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孟慶元工程款316501.175元。
二、駁回原告孟慶元對被告齊河奧德能源有限公司、山東省顯通安裝有限公司、山東軍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孟慶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9900元,由原告孟慶元負擔1876.5元,由被告翟懷文負擔802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慶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若兮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