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院生等十五人與岳西縣國土資源局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4)岳行初字第00029號
判決日期:2014-01-10
法院:岳西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儲院生等十五人訴被告岳西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岳西縣國土局)土地行政出讓糾紛一案,經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8月14日依法追加安慶市新宇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以及王梅花、王爭生、儲節(jié)志、儲方文為第三人,并于9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訴訟代表人儲院生、儲春生、儲王應、儲結苗、儲著根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念平,被告岳西縣國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劉光耀、程虎佑,第三人安慶新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俊峰、金振翼,第三人王梅花、王爭生、儲節(jié)志、儲方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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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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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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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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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