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寧化縣時代禮邦通訊有限公司、曹青蓉等與三明禮邦工藝品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閩0424民初1028號
判決日期:2018-05-28
法院:寧化縣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省寧化縣時代禮邦通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公司)、曹青蓉與被告三明禮邦工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禮邦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tuán)有限公司寧化分公司(以下簡稱移動寧化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2018年1月15日,時代公司、曹青蓉向本院申請撤回對移動寧化分公司的起訴。同日,本院裁定,準(zhǔn)許時代公司、曹青蓉撤回移動寧化分公司的起訴。原告時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賴承亮,原告曹青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賴承亮,被告禮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慶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8-05-28